




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⑶封闭避难层(间);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排烟设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一类建筑和高度 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走道和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米,且无直接自然采光或设固定窗的内走道;2.虽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经常有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系统设计和划分要与业主的投资方向、投资预算、能源效率、能源消耗、运行费用、生产流程等结合起来,终确定适合、科学、合理的方案。根据炉灶的使用功能和正常使用时段基本一致来划分排风系统,同一个功能间的设备排风应尽可能设计在同一个系统中,排烟管道工程,但对于过长(如12m以上)的排烟罩,考虑分设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排风机,并设置相应的送风(补风)系统。这样不仅操作方便,还因根据使用情况分别运行,不会造成即使使用部分炉灶也要开启大功率油烟机或几台油烟机同时运行的不经济现象,减少运行费用。对于不同的功能间,如相互临近且使用时段相同的设备排风可以设计在同一系统里,以节省投资,节约能源。另外,局部通风和全d面通风系统要分开设计和运行,避免炉灶没有工作而切配准备和卫生清理工作时也要运行局部通风的不经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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