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⑶封闭避难层(间);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设计要求编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方米;⑵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平方米;⑶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⑷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⑸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3.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排烟管道工程,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消防---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建筑防排烟设施设计施工中的---管理:(1)应加强对防排烟设施设计施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地消防部门一般对消防报警与电气、固定(自动)灭火设施设计施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培训过程中往往忽略了防排烟设施设计施工人员。(2)应落实防排烟设施的施工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的制度。防排烟设施是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其施工应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承担,但很多项目的防排烟设施施工均是由空调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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